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7-05-15                   点击数:0

 

皖人社秘〔2013〕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中央驻皖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管理,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中证书的管理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证书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或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工作的专项考试,成绩合格者,或参加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通过者,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或验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书。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协调省人事考试院按要求发放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
(三)对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属地原则发放;对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发放。各市、各单位在发放证书时要认真核对合格人员名单,并对报考条件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者,取消获得证书资格,并且5年内不得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对审查不认真、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规范证书发放程序
(一)考试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考试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合格人员名单统一发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直、中直单位到省政务中心人社厅窗口领取。
2.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时通知考生本人,收取办证照片与资格审核材料(相关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并对照考试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3.证书验印统一到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办理。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将随机对资格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5.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资格证书核发情况进行登记、制册和存档。
(二)评审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
1.对通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再发放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统一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统一验印领取,并及时发放到相关人员。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按原办法执行。对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市、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办法。
3.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对资格证书核发情况进行登记、制册和存档。
三、及时办理补(换)证手续
(一)证书填错、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由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要求补(换)发证书的申请(省直单位人员直接到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原件;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件2);
3.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各市对申请补(换)发证书人员须认真审核并进行登记,将补(换)发证书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附件3)或《补〈换〉发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表格等统一报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
(三)全国统一考试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补〈换〉发。省统一考试证书和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定期办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外语合格证的补证,由省人事考试院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发放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纪律要求,严格发放程序。
附件: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3.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
4.补〈换〉发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
2013年6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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