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公布施行。为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规定》是第一部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形式颁布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全面了解《规定》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继续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单位的良好氛围。要重点抓好从事继续教育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把学习培训《规定》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结合起来,同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
二、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专业技术继续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制度、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和基本遵循。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认定等实施办法,确保《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要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摆在突出位置,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及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坚持学以致用。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统计、评估等制度,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要加强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带动示范作用,引导规范继续教育机构健康发展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要根据省统一要求,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类别和层次,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工作;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为导向,建设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促进优质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继续教育服务。
根据《规定》和省厅统一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今年,我省继续教育公需课目仍按照省社厅《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37号)要求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分工、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要求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各行业各系统开展全员教育培训,并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规定》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社厅。
2016年3月28日